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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宁静志远

[改后]康熙子女出生资料与感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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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2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满纸荒唐言为何,我今日算见识了。楼主借以批判康熙皇帝沉沦肉欲,无视女子德行的论据实在可笑,且待竹子一一剖析:

首先,拿“和康熙生孩子的mm不会超过30岁”来印证康熙皇帝重色本身就是荒谬的:发生性关系并非一定会带来子嗣。为康熙皇帝生儿育女的妃嫔约三十名,难道说老爷子只和这三十名女性发生过性关系?!这直接与作者第二条论据“保守估计,和他有性关系的女人不会少于200人”相矛盾。何况年轻貌美的女子就意味举止轻佻,行为不端?作者在此处的逻辑根本混乱,到处漏洞;

其次,以康熙皇帝女人众多证明其私生活糜烂发说法细细推敲也是说不通的。作者认为与康熙皇帝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多达二百人次,史料证明部分已经被论坛多位同仁批驳,在此无须赘述;就“推理法”部分的内容,我觉得有点好笑,那些东西历史都有明载,何需推理:康熙最小的孩子诞生于康熙五十五年,那时康熙皇帝业已六十三岁了。现在阁下可以更精确地比较康熙皇帝与宋徽宗的生育率孰低孰高(虽然我看不出这可康熙皇帝床上女子数目有任何直接关系,但我不反对大家的八卦心理)。

最后,抨击康熙皇帝不尊重女性。这个我是同意的,问题是那个时代尊重女性的,别说皇帝了,就是男人吧,能有几人?我们推崇的孔圣人张口就是:天下惟女人与小人难养也。而且被奉为金科玉律长达几千年。所以奉劝楼主别为这个气伤了身子,谁叫咱们是从父系氏族转化而来呢,现在男女尚难平等,逞论以前。建议楼主调整一下时差,清代属于封建社会,而且女子完全依附男人,和现代有根本的差别。

还有,楼主以太子被囚后出现婴儿潮的事情断定太子不甚喜欢太子妃,我是看不出其中有什么关联。太子被囚前以储君身份料理国事,其在床上流连忘返的时间自然要远远小于被囚的时候,子嗣较原来稍多也属正常,与太子妃是否受丈夫喜欢有何干系。建议楼主写文的时候多在逻辑钩稽关系上费些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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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0: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宁静,宁静。为什么不到群里来?

大家喜欢S你了。

[em01][em01][em01]

快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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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1: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竹子啊,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想想太子妃一定是康熙给选的,这样的政治婚姻是不会有多幸福的。太子不是康熙,不会像其父似的对因政治结合的女子另眼相待。此从小得不到母爱之人,又是在蜜罐里长大,自然会形成反叛性格,故本人推断,太子绝对对其嫡妻毫无感情可言,就是从孩子的数量上也看的出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1:26: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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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1: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并非说太子与太子妃的感情一定融洽,但楼主以生育事件断定太子与太子妃情感冷漠却是说不过去的。

爱与性有关,但性与孩子关联不大,是以拿所出数量衡量感情根本不合逻辑。人家要说的是这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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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4 11: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取了大家的批评意见,我把题目和正文都改了,请大家批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1:41: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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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2: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繁衍子嗣与情欲指向是两回事,皇帝会将他们区分开。言下之意,皇帝就算是对这个女人没什么感觉,因为这女人能生,也能将就着上床,为了能生出儿子。

理解错误。

发生性关系不代表一定有子嗣,因此无法以子嗣多少判断一个妃子被招幸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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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宁静志远在2006-8-3 22:53:24的发言:

不错。把三纲五常五伦三者合起来就是古人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如果再细分,五伦是道德标准,三纲和五常是行为规范。如果你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五伦是孟子提出的,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提出的。董仲舒的有些观点和孔孟是相矛盾的。孔子主张“君不义,臣可以争于君;父不义,子可以争于父”。三纲的观点“君叫臣死,臣不死为不忠;父叫子死,子不死为不孝”与孔子的理论完全相悖。孔孟之道才是古代道德标准,和三纲五常根本不是一回事。

况且,我前面的一个帖子里本来就论述了行为规范源于道德准则,二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我没否认他们的共性)但有时也有差异。法律和道德并不总是一致的。从你过去的观点上看,(在良妃的案例中,你用三纲来说明符合三纲即符合当时的道德标准)什么是纲?纲:纲维;法度。明明是行为规范的问题(法律性问题)你用以说明道德问题。你认为不违反法律即不违反道德,此说法鄙人不敢苟同。



以你将三纲和道德标准混为一体的观点:

我问问你,在古代,父亲让儿子去邻居家偷窃,用您所谓“三纲的道德标准”,儿子应该怎么办才能遵守道德?


楼主,我观你文章的逻辑结构,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生搬硬套,把毫不相干的事情牵强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道德准则问题,而你所举的是董仲舒对孔孟之道的发挥。虽然董仲舒以及后来的朱熹等对孔孟之道的发展有些是与孔子、孟子的本意相悖的,但这些都属于儒家思想范畴,正是董仲舒、程颐、程灏、朱熹等人对孔孟之道的发挥,迎合了后来的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以儒家才被历代封建王朝奉为统治思想。儒家并不仅指孔孟之道,孔孟只是儒家的代表人物,而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历代统治者尊奉儒家,并不是只尊奉孔孟之道的儒家思想,他们更注重的是迎合其统治需要而发展了的儒家思想。比如孔子主张“君不义,臣可以争于君;父不义,子可以争于父”,还有孟子主张“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后来的封建统治者能照搬照抄?而恰恰是三纲“君要臣死,臣不死为不忠;父叫子死,子不死为不孝”才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孔孟之道才是古代道德标准这话本身就是以偏概全的。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

三纲五常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名教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名即名份,教即教化,名教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等级制度。
三纲、五常这两个词,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求全责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
名教观念最初也始于孔子。孔子强调以等级名份教化社会,认为为政首先要“正名”,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董仲舒倡导审察名号,教化万民。西汉武帝时,把符合封建统治利益的政治观念、道德规范等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用它对百姓进行教化。称“以名为教”。其内容主要就是三纲五常。但“名教”这个词的出现是在魏晋时期,用来指以孔子的“正名”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封建礼教。魏晋时期围绕“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展开了论辩。王弼糅老庄思想于儒,认为名教出于自然;嵇康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思想;西晋郭象则认为名教即自然。宋明以后,名教被称作“天理”,成为禁锢人们言行的桎梏。如违犯封建伦理纲常,即被视为“名教罪人”。
三纲五常和名教观念,为封建阶级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和合理性而辩护,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它们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和观念,被写进封建家族的族谱中,起着规范、禁锢人们思想、行为的作用。2000多年来,它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国民性。当然,这种思想在一定时期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

明明是行为规范的问题(法律性问题)你用以说明道德问题。你认为不违反法律即不违反道德,请注意,行为规范与法律是不同的。请看的解释:统治者认为维持正常秩序的必不可少的行为规范:~纪。~常(三纲五常的简称,是一种封建道德)。朝(cháo )~(统治集团内部应遵守的法纪)。中国古代的法和律是两个概念,律指的是实然性的规范,重点在规则和条文;法是应然性的,重在理念和原则。中国古代除了成文法(以律的形式规定),还有习惯法,习惯法中就包括道德规范,习惯法最初根源于道德,纲常伦理道德就包括在习惯法中。中国古代除了用儒家的纲常伦理道德来规范和约束人们,还有律条,比如《唐律》、《大清律》,这个律的概念才与今天的法律概念类似。因此,中国古代的道德规范即包括在习惯法中,这些概念请不要混淆了。

谈了以上这些,就来解释一下你这句话:“我问问你,在古代,父亲让儿子去邻居家偷窃,用您所谓“三纲的道德标准”,儿子应该怎么办才能遵守道德?”上面讲了,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父亲让儿子去偷窃,这是一种违反刑律的行为,父亲让儿子去做违法的事,首先就是自己不作出表率,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律法大于道德规范的问题,当律法与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当然是以律法为首要。另外我们可以这么看,遵守律法是对国家忠,在“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时代也就是对君主忠,听父亲的话是孝,当忠和孝发生冲突,二者不可兼顾时,你说是忠重要还是孝重要?“自古忠孝不能两全”这话说的就是当忠和孝发生冲突,二者不可兼顾时,自然是选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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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4 18: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熙隆大人耐心的解释,由于我今天很忙,大概看了一下,写得非常好。准备补习一下,再来详细请教。

谢谢您解释古代的法和律的概念。其实二者的关系也就是我们现代概念上的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研究二者关系的学问叫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值得探讨的哲学。法与律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哲学大家的研究课题。呵呵

关于您提到中国古代习惯法的方面,有些不敢苟同,我认为习惯法应属于民间法范畴,儒家的思想应该对其有影响,但并不是包括在习惯法范畴的。我认为,(可能概念有错误,还没来得及查)中国古代的习惯法应该是指一个群体范围内约定俗成的法,而并不是朝廷的律。比如说,村里的惯例或帮会里的帮规这样的,不知道准确不,有时间在讨论

我认为,您说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行为规范应该隶属于“法”的范畴的,因为法是律的理念和原则。这就使我产生了疑惑,脑子有些转不过弯来。如果三纲五常的确是道德规范,无疑应该属于法,那也就是说合法即合道德,而此道德恰恰是以“君为臣纲”为首,那岂不是君做什么都是合法的么?这样的话,为何还有暴君这个名词呢?

我如前一贴,再问您个问题,帝王看上了臣子的妻子,要求这个臣子把妻子献给他,臣子坚决不同意,帝王手拿弓箭把这个臣子射死,然后抢走了这个臣子的妻子。 在这个案例,这个臣子违反了君为臣纲,这个臣子的做法是对是错?这个君王的行为符合三纲的标准,还有您以前说的“溥天之下...”这个帝王做得对么?如果臣子按照三纲的道德标准,将妻子献出,能被人认为是道德楷模,为国家无私奉献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9:44: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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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4 1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竹潋在2006-8-4 12:11:59的发言:
>

理解错误。

发生性关系不代表一定有子嗣,因此无法以子嗣多少判断一个妃子被招幸的次数。

母体不同,生育能力定然不同。当然不能光因此判断了。 这种方法也是大概判断,然后再根据嫔妃的进封情况和家世以及皇帝的封妃自由度综合起来考虑。 孩子个数不是唯一指标,我认为,孩子少的未必就少宠,但孩子数目多的必定得宠。所以孩子的多少也不一定一点作用都没有。

我还有一个观念,不知道有没有科学根据,烦请学医的朋友指点。我认为,女人一生的卵子排放量和男人精子的排放量相差是非常大的,男子的精子只有一天的施孕机会,而女子的一个卵子可以有十多天的受孕机会,所以有能力怀孕的女人的受孕能力差异不如男子的施孕能力差异那样明显。

另外,还请学医的朋友们指点一下,男子的生殖能力的强弱,是否会影响女子受孕能力差异的变化。比如说,我觉得,男的能力强,女的差异就小。男的能力弱,女的差异就大。有没有道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9:33: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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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5 02: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宁静志远在2006-8-4 18:21:06的发言:

首先,谢谢熙隆大人耐心的解释,由于我今天很忙,大概看了一下,写得非常好。准备补习一下,再来详细请教。

谢谢您解释古代的法和律的概念。其实二者的关系也就是我们现代概念上的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研究二者关系的学问叫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值得探讨的哲学。法与律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哲学大家的研究课题。呵呵

关于您提到中国古代习惯法的方面,有些不敢苟同,我认为习惯法应属于民间法范畴,儒家的思想应该对其有影响,但并不是包括在习惯法范畴的。我认为,(可能概念有错误,还没来得及查)中国古代的习惯法应该是指一个群体范围内约定俗成的法,而并不是朝廷的律。比如说,村里的惯例或帮会里的帮规这样的,不知道准确不,有时间在讨论

我认为,您说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行为规范应该隶属于“法”的范畴的,因为法是律的理念和原则。这就使我产生了疑惑,脑子有些转不过弯来。如果三纲五常的确是道德规范,无疑应该属于法,那也就是说合法即合道德,而此道德恰恰是以“君为臣纲”为首,那岂不是君做什么都是合法的么?这样的话,为何还有暴君这个名词呢?

我如前一贴,再问您个问题,帝王看上了臣子的妻子,要求这个臣子把妻子献给他,臣子坚决不同意,帝王手拿弓箭把这个臣子射死,然后抢走了这个臣子的妻子。 在这个案例,这个臣子违反了君为臣纲,这个臣子的做法是对是错?这个君王的行为符合三纲的标准,还有您以前说的“溥天之下...”这个帝王做得对么?如果臣子按照三纲的道德标准,将妻子献出,能被人认为是道德楷模,为国家无私奉献么?


关于您说的法和律“二者的关系也就是我们现代概念上的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这句话是概念完全混淆了的结论。古代的“法”并非现代概念上的道德。在古代中国,最早称,如禹刑汤刑吕刑刑书刑鼎等。春秋末期,字才广泛使用,如李悝所作《法经》。的古体字是(分上中下三部分,分别为人、一、正,这是比较早的一种,比象征兽的哪个字要早使用)。是能够主持公正,惩罚邪恶,把不正之事去掉。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管子.七臣七主》)。

在中国历史上对什么是法?的研究上有不同的学说,例举几个:

1 代天行罚说,即中国古代的神权法律思想。

2 天理人情说,是儒家的理论,即认为法之本在于合乎天理、人情,而表现出来的就是。礼实际上就是一种习惯法,而且位于法之上,制定法是为了维护礼而存在的。

3 立功废私说,法家的观点。认为法是一种公平尺度,出自官府和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并以刑、赏作为手段保证实现。

4 道法自然说,为中国道家所提倡。崇尚自然法则,有些类似于西方自然法学家对法的理解和追求。他们认为治国应惟道是从,而道的本原是自然,只有顺应自然才符合道的精神。

是指中国历代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典。律原为竹管或金属管制作用以定音的器具,相传黄帝曾命令伶伦截竹为管,以定音调六律。律因此引申出规律、规则、规范的意义。商鞅改李悝的六法六律。后在我国历史很长的一段时间把法称为,各代皆以律作为法典的名称,如秦律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明律是法的具体体现。这种改变主要在于强调定罪量刑的统一性和标准性。各代创立初始即定律颁行,以后一般不大修改,如有不符时世之处以其他法律形式如格、敕、例等调整,但始终为一代基本之制,为最权威、最稳定的法典。管子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律指的是实然性的规范,重点在规则和条文;法是应然性的,重在理念和原则。并认为,中国近代以来,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重心在律,更注重实施的规则与技术。法学注重理论与原则方面的研究。

您说的“习惯法应属于民间法范畴”并不全然,只能说民间法中包含有习惯法,而并不是一切习惯法都归属于民间法范畴。习惯法与民间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第一,它们的参照对象不同。习惯法参照的对象是制定法或者成文法,它强调的是习惯法在生成机制上与制定法或者成文法的不同,即习惯法是社会经验进化的产物(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依据特定的立法程序创制的结果(理性建构的秩序);民间法参照的对象是国家法或者官方法,它强调的是其在创制主体上与国家法或者官方法的不同,即民间法是民间的创造物,而非国家或者官僚统治机构的创造物。因此,与习惯法相类似的概念是“活法”、“行动中的法”、“惯例法”、“不成文法”等等,而与民间法相类似的概念则是非国家法、非官方法、非正式法律制度等等;

第二,民间法在外延上也远比习惯法广泛。由于民间社会的无限复杂性,民间法也就具有了极其多样的形态。从创制机制上看,它既包括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式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又包括民间准官方组织及社会组织依据特定的立法程序所创制的成文法,如一些村落法、行会法、宗教法、社团法等等;从规范类型上看,民间法不但包括有习惯法,而且还包括有民族法、宗族法、帮会法、村落法、行会法、宗教法等等表现形式。
第三 ,在具体的形式特点上也有差别。民间法是被赋予了法律效用的一切社会规范,因而在实际保障上,民间法既有主要依靠物质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的部分,也有主要靠道德约束、自律手段来保证运行的部分;在确定性方面,民间法既有系统性高、规范性强、易于辨识的内容,也有系统性低、规范性差、不易辩识的内容;在适用范围方面,民间法既可能局限于特定的有限地域,又可能挣脱特定地域的限制在广泛的民众中间产生规范作用。与之 相比,习惯法则要简单一些,由于习惯法是纯粹自然生成的规范体系,因此,依靠心理强制手段保障实施,系统性低、规范性相对差、不易于辨识。而且,本人也并未说习惯法是朝廷的律,我已经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和律是有区别的,而法包括习惯法。

还有在下也并没说“‘三纲五常’的道德行为规范应该隶属于‘法’的范畴的,因为法是律的理念和原则”这样的话,请不要误会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习惯法中包括有道德规范,习惯法最初根源于道德,纲常伦理道德也包括在习惯法之中。道德先于法律,而这个法律中包含习惯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道德比法律悠久得多,法律来源于道德,自然法、习惯法,实际上就是按照社会公认的一定的道德准则来判断是非曲直。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比如古代帮会里的帮规、行业里的行规等,里面也包含有伦理道德要求成员们遵守。我们熟悉的帮规有一条是“不许欺师灭祖”,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道德,并且与封建统治阶级的理念“天地君亲师”五尊步调一致,而行规里也包含一个行业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我再举一个例子:南亚和西亚的跨界民族普什图人(亦称“帕坦人”,主要分布于阿富汗东部和巴基斯坦西部;少数分布于伊朗和印度)的“帕赫通瓦里”习惯法,里面就包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包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风俗习惯和民族心理。上述这些概念只能说有一定的联系,并不能说完全等同。因此你在文中推测我的意思说“三纲五常的确是道德规范,无疑应该属于法,那也就是说合法即合道德,而此道德恰恰是以“君为臣纲”为首,那岂不是君做什么都是合法的么?”显然是违反逻辑的。最后,又要来分析一下您多次生搬硬套的假设了。您说“帝王看上了臣子的妻子,要求这个臣子把妻子献给他,臣子坚决不同意,帝王手拿弓箭把这个臣子射死,然后抢走了这个臣子的妻子。 在这个案例,这个臣子违反了君为臣纲,这个臣子的做法是对是错?这个君王的行为符合三纲的标准,还有您以前说的“溥天之下...”这个帝王做得对么?如果臣子按照三纲的道德标准,将妻子献出,能被人认为是道德楷模,为国家无私奉献么?”从您举这个例子,我还是那句话,这是孤立、静止地分析问题(我都不好意思说了,自己也厌倦了)。三纲五常在古代用来规范和约束臣民这个不假,但同时君主也有一个“道”的评判标准,也叫王道。从上古时期起,就有“圣君”、“有道明君”、“昏君”、“暴君”等这些评判君主个人道德的标准。我在前面也谈过,君王也并不是事事都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任意行事的,如果一个君主是懂得为君之道的,是不会做出如此荒唐的举动的。唐太宗李世民写过一部《帝范》,论述为君之道,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包括">包括ersonName>君体、建亲、求贤、审官、纳谏、去谗、诫盈、崇检、赏罚等等。你所举的这个例子是“桀纣之君”的行为,在这个例子中,这个君王的行为不但违背了为君之道,而且某种程度上恰恰也违背了纲常伦理。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从">从ersonName>君为臣纲方面来说,君为臣纲在要求臣子绝对服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从">从ersonName>君主的同时,反过来君主也得作出表率,广施仁政,以德治国,而后臣子才能尽忠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于">于ersonName>君主,此即所谓君正臣贤。从五伦中的君臣有义方面来说,义者,道也。君义方能臣忠。这样才能达到“君义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妇顺、兄友弟恭”的王道社会。另外一点,这个臣子之妻既人妇,与臣子的伦理关系已确立,君王强夺使之伦理破坏,若臣子之妻服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从于">从于ersonName>君王,是为不贞,岂不也是败坏人伦?从而与伦理纲常相悖。拜托楼主以后少假设这些东拉西扯的问题,每件事情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我再说一遍,这不是一而二、二而一、非此即彼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5 2:17: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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