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西方法律的市民化,中国法系一直都存在着伦理化的倾向。
由于中国古代法是在效法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关系中最有自然属性的莫过于随着人的出生而带来的血缘关系了。自春秋以降,特别是汉代,儒家思想中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礼”成为法律文化的精神核心。由于前文所述古人心中道德的特殊地位,这便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典民刑不分的状况,即无论侵犯公私利益,犯人首先违反了蕴含于法律之中的道德,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中国传统的法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刑民不分,古代统治者以儒家思想为立国之本,任何违法(古代律法)的行为均破坏了作为“国本”的道德规范,都触犯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古代中国法典应当都算公法或刑法。而对一般不涉及道德或影响较小的民事纠纷,进行调整的应当是习惯法。中国古法典也借此进一步抛开了非道德因素,基本上将法律内核道德化,由此确立了“德主刑辅”的上千年格局。
伦理化的大发展除了孔子首创儒家思想,最重要的是汉武帝时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引春秋决狱”。不仅从此确立儒家思想的数千年统治地位,更解决了长时间困扰统治者的“德法之分”,创成“外儒内法”的统治机制。其提倡严刑峻法的法家内核进一步巩固了封建伦理中的等级制度和礼法尊严。
法律与伦理的结合在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较好地完成了规范社会的任务,因为得到法律加固的忠孝节义成为封建统治稳固的基石,使中华文明在动荡中得以延续,比之其他三个已然没落的古代文明,中国法系独特的宗法伦理性质应当看作五千年文明得以薪火相传的重要因素。
随着封建制度盛极而衰,中国法律伦理化和宗法思想日益深入, 强烈制约了法律作为近代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使为数不多的研究法律的学术变成对伦理的注解。 这是中国法系逐步丧失生命力而渐趋衰亡的重要因素。
相对于西方以国家正义为目的的法律而言,中国法系的指向则是旨在消除纠纷的“无讼”。这一词来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这一思想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也源之朴素的“法自然”观念,追求和谐,效法自然成了百家争鸣的时代中诸子难得的共同观点。
道家主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法家希望“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即“以刑去刑”。而荀子更是直接提出“定分止争”的目标。由此可见,即使学派不同手段各异,“无讼”都是中国法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但由于生产力的限制,相应的人民素质不可能提高到诸子所希望的水平,而封建社会的末期的内忧外患从另一方面促使“外儒内法”的统治者不断强化刑律,导致中华法系表现出一种非正常的强硬与软弱,空前加强了对封建礼教的维护,表现为刑罚独大,严格控制思想,大兴酷狱,但面对外来文化的侵入又无法抵御,最终与两千年封建社会共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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