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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蘅芜公爵

嘉庆与孝淑睿皇后之情与孝和的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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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18: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犯罪情节是主观蓄意,还是过失伤人是怎么判定的?是看前后行为逻辑吧

 

英和在此事上的前后行为明显是“主观蓄意”而非“过失判断失误”

 

“私用玉泉山的水是死罪”不过是皇帝个人爱好,大清律法没这条规定吧。亵渎皇陵死罪可是大清律法明文规定的。那个具有法律效应?

 

嘉庆尚且承认盛住第一次就是死罪,孝和跳出来说”不欲家事诛大臣”那是根本不承认英和的死罪,嘉庆和孝和谁罔顾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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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建造过程中就已经有地下水不断涌现了,英和是在这种情况下即阻止言官上奏道光事情

请问这个出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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