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犯罪情节是主观蓄意,还是过失伤人是怎么判定的?是看前后行为逻辑吧
英和在此事上的前后行为明显是“主观蓄意”而非“过失判断失误”
“私用玉泉山的水是死罪”不过是皇帝个人爱好,大清律法没这条规定吧。亵渎皇陵死罪可是大清律法明文规定的。那个具有法律效应?
嘉庆尚且承认盛住第一次就是死罪,孝和跳出来说”不欲家事诛大臣”那是根本不承认英和的死罪,嘉庆和孝和谁罔顾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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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出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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