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清宫封建皇室的宫规则例,凡宫殿监等处的太监,在外犯法者,由外部按律治罪,在内犯法者,由内务府治罪,重者交总管内务府,轻者由总管和各处所的首领太监责罚,皇帝宫中的敬事房,太后,皇后,嫔,妃宫中的散差,便是责罚太监的御用机构,慎刑司是处罚太监的专用监狱。
清代的宫廷太监,除专权干政,图谋不轨,处以斩刑外,对于违反内廷规则的太监,一般都是用杖刑则出,轻者由各处所总管首领杖责,重则交慎刑司依据犯罪情节轻重,按律惩处。
宫廷太监的处分则例,分宫殿监(即上层宫监)处分则例和各处所首领太监的处分则例。
宫殿监的处分则例,分三等十二条,计一等罪五条,二等罪三条,三等罪四条,条款内容主要是徇情,失职,怀挟私愤,假公济私等,犯者要受到斥革和罚月银的处分,例如一等罪当中,凡宫殿因选择和调补升迁各处首领,不秉公按例办理,而怀挟私愤或徇情枉法者,罚一年月例银,在二等罪中,宫殿监对内廷一切禁约之事,不实力稽查或遇事推诿者,罚月例银六个月,三等罪当中,宫殿监不按则例,任意处分各处首领,不按则例浪费柴,炭,油,蜡等,罚三个月的月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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